“尤斯”制与信托的产生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3-29

    信托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从产生开始,就与维护私有制财产有关。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尤斯”(USE)即:“代之”或“为之”的意思,英文原意是“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或“为第三者领有的财产”。“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是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限于对教会的捐献,并且波及到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在信托财产方面不仅被应用于土地,也被应用于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这就是“尤斯”制的开端。到十七世纪,“尤斯”制发展为信托。
    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经济交易更加频繁。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就非常需要有专业性,稳定性的受托人为之服务,这就为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使信托业务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但由于一些传统习惯和历史原因致使信托业务在英国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此时英国的信托业务还主要是民事信托。信托业务从民事信托发展到金融信托则源于美国。

 
(xintuo编辑)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